利用职权获取项目后转卖获利怎样定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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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职权获取项目后转卖获利怎样定性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?时间:2023-01-31?浏览量:8769

     【典型案例】

  周某, ,,,,,中共党员, ,,,,,A县水务公司董事长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2014年2月, ,,,,,A县水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一水库建设项目, ,,,,,周某欲通过该项目谋利, ,,,,,但其认为直接收钱的方式不安全, ,,,,,为掩人耳目, ,,,,,其欲自己先承接该项目, ,,,,,再以转让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好处费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5月, ,,,,,周某委托专门从事帮助他人投标的中间人叶某, ,,,,,寻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甲公司, ,,,,,通过挂靠甲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, ,,,,,投标的相关费用由周某支付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为保证甲公司顺利中标, ,,,,,周某向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“打招呼”, ,,,,,要求设置投标公司资质、增加技术标准等有利于甲公司的招标条件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10月, ,,,,,周某挂靠甲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11月, ,,,,,周某找到个体工程老板陈某, ,,,,,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, ,,,,,将该项目转让给陈某, ,,,,,收受陈某220万元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【分歧意见】

  本案中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, ,,,,,有两种不同意见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第一种意见认为:周某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项目, ,,,,,投入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, ,,,,,后通过交易, ,,,,,将项目转让给工程老板陈某获利, ,,,,,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第二种意见认为:周某利用职务便利, ,,,,,通过承接工程项目并转卖的方式, ,,,,,获取巨额利益, ,,,,,本质上属于“以权换利”, ,,,,,并非正常的经营行为, ,,,,,不能简单地以违纪进行评价, ,,,,,应当以受贿罪论处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【评析意见】

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 ,,,,,具体分析如下:

  一、周某的行为不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四条列举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几种情形, ,,,,,如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、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这里所指的从事营利活动是一种正常经营行为, ,,,,,行为人虽然违规, ,,,,,但实际投入了资金、技术、劳动力或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, ,,,,,参与了经营或管理, ,,,,,承担投资风险, ,,,,,分得利润正当合理, ,,,,,不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本案中, ,,,,,周某挂靠公司参与项目“投标”, ,,,,,后通过“交易”将项目转卖获利, ,,,,,表面上看似有一定的经营行为, ,,,,,但其所从事的并非正常的经营活动, ,,,,,没有对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开展业务, ,,,,,而是完全围绕其职务和职权开展, ,,,,,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承接下工程项目后, ,,,,,亦不开展实际建设, ,,,,,而是直接转卖, ,,,,,不承担经营风险, ,,,,,坐享收益, ,,,,,不符合市场经营行为的特征, ,,,,,抛开周某职权因素, ,,,,,毫无投资经营的痕�??????? ?裳�, ,,,,,不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范畴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 ,,,,,行为人是否真正实施了经营管理活动, ,,,,,是认定行为人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就本案而言, ,,,,,如果周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工程项目后, ,,,,,将工程项目实施完毕赚取工程利润, ,,,,,虽然其系利用职权获得了相关工程项目, ,,,,,但实际投入了工程项目建设, ,,,,,一般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如承揽工程系为掩盖非法谋利, ,,,,,比如利用职权获得明显高于正常收益的利益, ,,,,,应当精准识别隐性腐败问题, ,,,,,依规依纪依法认定处理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二、周某的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, ,,,,,构成受贿罪

 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, ,,,,,从受贿罪�;; ;;;さ姆ㄒ胬纯�, ,,,,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, ,,,,,只要从整体上收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, ,,,,,即应予充分评价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所以, ,,,,,对受贿罪的认定不能仅看外在形式, ,,,,,应充分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、客观表现、危害后果等, ,,,,,从实质上进行把握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本案中, ,,,,,周某主观上有以权谋私的犯意, ,,,,,客观上采取了先利用职务便利承接工程, ,,,,,再转让项目实施权的方式收受财物, ,,,,,其利用职权谋利在先, ,,,,,主动寻找行贿人在后, ,,,,,获取的财物与其职权以及职务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, ,,,,,转让工程项目获利的220万元, ,,,,,系以其权力为基础获得的交易对价, ,,,,,对此周某与工程承包方具有共同的概括认知, ,,,,,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, ,,,,,其承接、转让工程均为其实现犯罪的手段, ,,,,,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有种观点认为, ,,,,,本案中, ,,,,,个体工程老板陈某通过送给周某220万元, ,,,,,获取了该项目的实际实施权, ,,,,,其主观上认为是一种转让项目的市场交易行为, ,,,,,并无行贿的故意, ,,,,,不构成行贿罪, ,,,,,既然陈某不构成行贿, ,,,,,那么周某是收受谁的贿赂??????? ?没有行贿人, ,,,,,哪里来的受贿人??????? ?

  笔者认为, ,,,,,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性质的认定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行贿与受贿, ,,,,,传统上属于对合犯, ,,,,,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范围, ,,,,,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, ,,,,,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时另一方也必然成立犯罪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实践中, ,,,,,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例如, ,,,,,因被勒索给予财物, ,,,,,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, ,,,,,不是行贿, ,,,,,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再如, ,,,,,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, ,,,,,不是行贿, ,,,,,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所以, ,,,,,对于受贿与行贿行为, ,,,,,应该以其各自的犯罪构成评判其行为的性质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而且, ,,,,,实践中有关公职人员为了规避调查, ,,,,,通过转包工程收受财物的情况已经成为工程领域的潜规则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陈某对转包并无相关成本, ,,,,,所谓转包费系向公职人员利益输送应当具有明知, ,,,,,其行为符合行贿犯罪的构成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

  综上所述, ,,,,,周某的行为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, ,,,,,而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。。。。 。 。。。(宋蕾 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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