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,,,,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(离)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,,,,,政商“旋转门”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。。。。。实践中,,,,,有些政商“旋转门”已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。。。。。如何揭开政商“旋转门”的面纱,,,,,准确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(离)休后(以下简称“离退后”),,,,,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中的纪法罪问题????????笔者认为,,,,,应分别把好几个关键问题。。。。。
首先,,,,,判断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是否违纪,,,,,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。。。。。
一看不同离岗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。。。。。现有党纪政务规定及其他行业规定等,,,,,对不同主体对象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规定不尽相同。。。。。实践中,,,,,应根据不同离岗主体,,,,,对应适用所违反的规定。。。。。如,,,,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六条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限制性规定,,,,,第九十四条是针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相关规定。。。。。又如,,,,,属于国企、检察院、法院等离退人员,,,,,还需适用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《检察官法》《法官法》等离岗从业规范等进行分析判断。。。。。
二看离职人员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。。。。。根据现有规定,,,,,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,,,,,侧重查明是否违反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。。。。。实践中,,,,,对于明确不能违反的禁止性情形,,,,,即使有经批准也属于违规。。。。。如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第六条第(七)项规定,,,,,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,,,,,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、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、投资入股,,,,,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、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。。。。。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了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到上述企业任职的申请,,,,,则该审批属于违规审批,,,,,仍需依规依纪追究离职人员和审批部门的责任,,,,,不合法的审批不能成为免责理由。。。。。
三看退(离)休人员是否放弃退休待遇。。。。。现有规定对退(离)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,,,,,即使经审批,,,,,仍明确兼职不得违规取酬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对退(离)休国家工作人员“旋转门”行为,,,,,应着重查明其违规从业期间是否有放弃退(离)休待遇。。。。。如,,,,,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与某企业无往来,,,,,也没有具体谋利事项,,,,,提前退休后未满3年,,,,,即接受邀请出任该企业顾问并获取正常劳务报酬,,,,,3年后才办理离职审批手续并停止领取退休待遇,,,,,则其在放弃退休待遇之前获取的经济利益,,,,,应认定为违纪所得;;;;;若在放弃退休待遇后,,,,,获取了符合规定的顾问收益,,,,,则放弃退休待遇后正常从业行为一般不构成违纪违法,,,,,属于正常劳务所得。。。。。
其次,,,,,认定政商“旋转门”是否涉罪,,,,,实践中可从以下四方面重点查明。。。。。
一看是否领取异常报酬。。。。。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获取的异常报酬,,,,,一般具有两种特征:未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,,,,,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常的劳务报酬,,,,,表现形式如“安家费”“离职补偿金”“一次性奖金”等。。。。。实践中,,,,,要注意搜集证据证明报酬的异常性,,,,,看是否确实提供了劳务,,,,,提供劳务的时长、强度与接收的财物是否具有对价性,,,,,与其他员工的薪酬相比是否合理等。。。。。总之,,,,,要抓住报酬型受贿与正常劳务报酬的区别,,,,,重点厘清财物的对价是“权”还是劳务等。。。。。
二看是否具有谋利事项。。。。。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所得的异常报酬,,,,,作为其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的“对价”,,,,,具有隐蔽性和延迟兑付性。。。。。实践中,,,,,查明“权”与“钱”勾连中对应的具体谋利事项,,,,,应综合分析、排查国家工作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与企业的所有关联,,,,,注意不要局限于一时一事。。。。。如,,,,,某国有投资集团董事长在任期间,,,,,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违规审批、容忍造假等隐蔽方式先行向管理服务对象某私企输送利益,,,,,在项目投资、工程承揽等方面长期且多次为该私企谋利,,,,,并与该企业约定离职后兑现回报,,,,,待辞职后再到该企业任职领取披着“劳务报酬”外衣的异常高薪。。。。。
三看是否存在事先约定。。。。。主要查明事前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等双方,,,,,是否事先约定了“旋转门”特定利益输送形式。。。。。“事先约定”是实践中的认定难点,,,,,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统一认定。。。。。关于“事先约定”的形式,,,,,不应仅限于口头承诺或书面明示,,,,,也可以是暗示或行动表示等。。。。。如,,,,,某国企老总临近退休,,,,,请托人向其提出请托事项,,,,,并同时开出了异常高薪条件,,,,,邀请该国企老总退休后到其企业挂名顾问;;;;;该国企老总不置可否,,,,,但事后即为请托人谋利,,,,,并在离退后到请托人企业挂名领取高额薪酬。。。。。通过查明双方达成“权钱交易”合意并实施的主客观证据,,,,,固定受贿犯罪构成要件。。。。。
四看是否涉嫌其他职务犯罪。。。。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,,,,,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,,,,为所任职企业“站台”谋取不正当利益;;;;;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,,,,,为所任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。。。。。上述情况下,,,,,若离退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该企业“特殊薪酬”等财物,,,,,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。。。。此外,,,,,应注意全面评价“旋转门”涉罪行为。。。。。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该企业谋利的行为本身,,,,,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;;;;;尤其在同时成立受贿罪情况下,,,,,应根据具体行为所侵犯法益情况,,,,,作数罪并罚唬�;;;蛟褚恢刈锎χ�。。。。。
再次,,,,,认定政商“旋转门”是否构成职务违法。。。。。对于未达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但构成违法的行为,,,,,要根据具体数额情节,,,,,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。。。。。同时,,,,,要注意全面评价。。。。。如有的离退国家工作人员“旋转门”行为与其身份职权无关,,,,,但违反了民事、行政或职务犯罪以外的刑事法律法规等,,,,,则仍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论处,,,,,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。。。。。
�。。。。。ㄗ髡撸撼陆A� 单位: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