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商“旋转门”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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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商“旋转门”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?时间:2023-01-31?浏览量:8924

     近年来,, ,,,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(离)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,, ,,,政商“旋转门”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。 。。。。实践中,, ,,,有些政商“旋转门”已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。 。。。。如何揭开政商“旋转门”的面纱,, ,,,准确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(离)休后(以下简称“离退后”),, ,,,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中的纪法罪问题??????? ?笔者认为,, ,,,应分别把好几个关键问题。 。。。。

  首先,, ,,,判断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是否违纪,, ,,,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。 。。。。

  一看不同离岗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。 。。。。现有党纪政务规定及其他行业规定等,, ,,,对不同主体对象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规定不尽相同。 。。。。实践中,, ,,,应根据不同离岗主体,, ,,,对应适用所违反的规定。 。。。。如,, ,,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六条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限制性规定,, ,,,第九十四条是针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相关规定。 。。。。又如,, ,,,属于国企、检察院、法院等离退人员,, ,,,还需适用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《检察官法》《法官法》等离岗从业规范等进行分析判断。 。。。。

  二看离职人员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。 。。。。根据现有规定,, ,,,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,, ,,,侧重查明是否违反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。 。。。。实践中,, ,,,对于明确不能违反的禁止性情形,, ,,,即使有经批准也属于违规。 。。。。如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第六条第(七)项规定,, ,,,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,, ,,,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、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、投资入股,, ,,,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、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。 。。。。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了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到上述企业任职的申请,, ,,,则该审批属于违规审批,, ,,,仍需依规依纪追究离职人员和审批部门的责任,, ,,,不合法的审批不能成为免责理由。 。。。。

  三看退(离)休人员是否放弃退休待遇。 。。。。现有规定对退(离)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,, ,,,即使经审批,, ,,,仍明确兼职不得违规取酬。 。。。。因此,, ,,,对退(离)休国家工作人员“旋转门”行为,, ,,,应着重查明其违规从业期间是否有放弃退(离)休待遇。 。。。。如,, ,,,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与某企业无往来,, ,,,也没有具体谋利事项,, ,,,提前退休后未满3年,, ,,,即接受邀请出任该企业顾问并获取正常劳务报酬,, ,,,3年后才办理离职审批手续并停止领取退休待遇,, ,,,则其在放弃退休待遇之前获取的经济利益,, ,,,应认定为违纪所得;; ;;;若在放弃退休待遇后,, ,,,获取了符合规定的顾问收益,, ,,,则放弃退休待遇后正常从业行为一般不构成违纪违法,, ,,,属于正常劳务所得。 。。。。

  其次,, ,,,认定政商“旋转门”是否涉罪,, ,,,实践中可从以下四方面重点查明。 。。。。

  一看是否领取异常报酬。 。。。。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获取的异常报酬,, ,,,一般具有两种特征:未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,, ,,,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常的劳务报酬,, ,,,表现形式如“安家费”“离职补偿金”“一次性奖金”等。 。。。。实践中,, ,,,要注意搜集证据证明报酬的异常性,, ,,,看是否确实提供了劳务,, ,,,提供劳务的时长、强度与接收的财物是否具有对价性,, ,,,与其他员工的薪酬相比是否合理等。 。。。。总之,, ,,,要抓住报酬型受贿与正常劳务报酬的区别,, ,,,重点厘清财物的对价是“权”还是劳务等。 。。。。

  二看是否具有谋利事项。 。。。。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所得的异常报酬,, ,,,作为其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的“对价”,, ,,,具有隐蔽性和延迟兑付性。 。。。。实践中,, ,,,查明“权”与“钱”勾连中对应的具体谋利事项,, ,,,应综合分析、排查国家工作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与企业的所有关联,, ,,,注意不要局限于一时一事。 。。。。如,, ,,,某国有投资集团董事长在任期间,, ,,,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违规审批、容忍造假等隐蔽方式先行向管理服务对象某私企输送利益,, ,,,在项目投资、工程承揽等方面长期且多次为该私企谋利,, ,,,并与该企业约定离职后兑现回报,, ,,,待辞职后再到该企业任职领取披着“劳务报酬”外衣的异常高薪。 。。。。

  三看是否存在事先约定。 。。。。主要查明事前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等双方,, ,,,是否事先约定了“旋转门”特定利益输送形式。 。。。。“事先约定”是实践中的认定难点,, ,,,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统一认定。 。。。。关于“事先约定”的形式,, ,,,不应仅限于口头承诺或书面明示,, ,,,也可以是暗示或行动表示等。 。。。。如,, ,,,某国企老总临近退休,, ,,,请托人向其提出请托事项,, ,,,并同时开出了异常高薪条件,, ,,,邀请该国企老总退休后到其企业挂名顾问;; ;;;该国企老总不置可否,, ,,,但事后即为请托人谋利,, ,,,并在离退后到请托人企业挂名领取高额薪酬。 。。。。通过查明双方达成“权钱交易”合意并实施的主客观证据,, ,,,固定受贿犯罪构成要件。 。。。。

  四看是否涉嫌其他职务犯罪。 。。。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,, ,,,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, ,,,为所任职企业“站台”谋取不正当利益;; ;;;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,, ,,,为所任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。 。。。。上述情况下,, ,,,若离退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该企业“特殊薪酬”等财物,, ,,,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 。。。。此外,, ,,,应注意全面评价“旋转门”涉罪行为。 。。。。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该企业谋利的行为本身,, ,,,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;; ;;;尤其在同时成立受贿罪情况下,, ,,,应根据具体行为所侵犯法益情况,, ,,,作数罪并罚唬� ;;;蛟褚恢刈锎χ�。 。。。。

  再次,, ,,,认定政商“旋转门”是否构成职务违法。 。。。。对于未达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但构成违法的行为,, ,,,要根据具体数额情节,, ,,,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。 。。。。同时,, ,,,要注意全面评价。 。。。。如有的离退国家工作人员“旋转门”行为与其身份职权无关,, ,,,但违反了民事、行政或职务犯罪以外的刑事法律法规等,, ,,,则仍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论处,, ,,,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。 。。。。

 �。 。。。。ㄗ髡撸撼陆A� 单位: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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